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683民初7504号
张吉燕:
本院受理原告隗志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83民初7504号民事判决书、(2021)鄂0683民初7504号民事裁定书、(2021)鄂0683民初75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