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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故事丨温情调解化解合伙风波

发布时间:2026-03-19 09:47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16

“当初说好一起赚钱,现在连账本都看不了一眼,这合伙还有啥意思?”

“培训班一直是我们在打理,你也没参加实际经营,怎么给你分红?”


枣阳法院琚湾法庭调解室内,曾经志同道合的生意伙伴,此刻正剑拔弩张。


时针拨回到一年前。


2024年12月31日,王某与石某、梅某签订了一份《三方合伙协议书》,约定共同经营石某、梅某2021年在枣阳开办的的“XX教育培训学校”,王某出资15万元,占股三分之一,并就分红、亏损、退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起初,三方都盼着把培训学校办得有声有色,可现实却偏离了预期。因“XX教育培训学校”主要由石某和梅某负责经营,二人提议在吴店再开一家新店,交由王某去经营。王某前往吴店后,便未再实际参与“XX教育培训学校”的经营。


“签完协议后,我压根没参与过实际经营,想看看账簿了解经营情况,都被推脱了。”王某某满心委屈,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石某、梅某始终未向他分配过营收利润。


王某某多次找石某、梅某沟通,要求查账、分利润,可每次都不欢而散,矛盾越积越深。因协商无果,王某某最终选择拿起法律武器,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伙协议、退还15万元投资款并清算分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案情,考虑到三方原本系合伙关系,矛盾根源在于信任缺失、沟通不畅,简单判决不仅难以化解心结,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对立。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法官决定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耐心释法明理,积极搭建协商平台。



调解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一方面

安抚王某的情绪,讲明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并客观分析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和时间成本;


另一方面

向石某、梅某指出,合伙人依法享有知情权、收益权,应当主动公开经营状况、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利,正视问题、主动协商。


“大家当初合伙是为了共同发展,如今因为误会和沟通不畅闹上法庭,实在可惜。如果能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既能快速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又能顾全彼此情面、不伤和气,才是最圆满的结果。” 


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劝说双方换位思考,考虑前期情谊与合作基础,互谅互让、理性协商,避免长期诉讼耗费时间与精力。在法律框架内提出兼顾各方利益的调解方案。


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放下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三方签订的《三方合伙协议书》;石某、梅某分别退还王某投资款36750元;合伙经营的吴店培训班由王某负责处置,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当场将款项支付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来以为要拖很久,甚至要反复打官司,没想到法官这么用心,很快就解决了我们问题!”王某某拿到钱款后,连连道谢。石某、梅某也表示:“这次纠纷让我们明白,合伙要守规矩、讲诚信,以后会更理性处理合作问题。


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从对簿公堂到当场履行,法官以耐心调解化解双方矛盾,以高效兑现守护当事人权益,既妥善化解了合伙纠纷,也最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诉累,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