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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0683执721号秦建国刑事犯罪涉财产执行一案

发布时间:2022-04-28 09:39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533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2)鄂0683执721号

秦建国:

本院受理关于你刑事犯罪涉财产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683执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2021)鄂0683刑初90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未履行,应在期满之日起6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