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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一颗番茄惹的祸

发布时间:2026-03-25 09:50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08

周某某一大早去菜市场售卖豆制品,不慎脚下一滑踩到了摊主刘某随手丢弃在地上的小番茄,摔成了十级伤残。为此,她将刘某和物业服务公司起诉到了法院。那么,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枣阳市法院新市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7月2日6时许,菜市场灯火初明,人声渐起。周某某像往常一样,把当天做好的豆制品搬到摊位上准备售卖。她刚走到市场南门入口,不幸踩到了摊主刘某随手丢弃在地的小番茄,当场滑倒,左膝传来钻心的疼。


随后,周围群众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周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最终被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周某某的家人多次与市场管理方——枣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刘某沟通赔偿事宜,始终无果。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二者诉至枣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辩称,其与摊主之间仅为摊位租赁合同关系,周某某受伤系刘某乱扔垃圾所致,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无关。刘某则称,自己是按市场规定将垃圾扔在固定地点,周某某受伤与其无关;并指出周某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清理地面,也应担责。


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菜市场入口处乱扔蔬果,致使周某某滑倒受伤,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菜市场人流量大、地面易残留异物,作为长期在此经营的摊主,她对此应当知晓,却未注意脚下情况,也负有一定责任。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主体,未能对摊主进行有效管理,也未及时清扫地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合损害原因、后果及行为性质等因素,法院酌定刘某承担50%的责任,周某某自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菜市场是日常生活中高频出入的场所,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增强安全意识。经营管理者有责任保持地面清洁干燥,及时清理油污水渍及易导致滑倒的垃圾杂物,消除安全隐患。摊主也应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乱扔废弃果蔬,将垃圾投放至指定垃圾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每一名进入市场的人员也要留心脚下,尤其在水产、生鲜等湿滑区域,更应放慢脚步,保护好自身安全。


小小果皮看似微不足道,却可能引发严重的人身损害。安全无小事,只有各方各负其责、互相监督、文明行事,才能有效防范此类纠纷,守护群众“菜篮子”里的平安与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