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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她撑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6-03-31 10:00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67

近日,枣阳法院依法高效审结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从受理到作出裁定仅用24小时,及时为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当事人筑牢安全屏障。该保护令的发出,彰显了司法机关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鲜明态度。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小孩。王某多次对刘某以及孩子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刘某及孩子长期处于恐惧、害怕,人身不安全的状态。为保护其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刘某于3月11日向枣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出警证明、伤情诊断证明、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材料。

枣阳法院受理申请后,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申请条件,遂于3月12日以裁定书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刘某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等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恐吓、伤害以及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在申请人刘某及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地方等场所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同时,如被申请人王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于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在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后,第一时间将裁定书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及居住地的派出所,明确协助执行职责,确保保护令落地见效,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申请人吴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2016年3月,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门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历时10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已成为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一个重要“盾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只要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意味着,即使尚未造成明显伤痕,只要存在被施暴的紧迫风险,法律同样可以为当事人撑起“保护伞”,将暴力扼制在萌芽状态,实现对受害者的预防保护。


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暴不仅对受害者个人造成身心伤害,还严重影响子女成长,甚至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预防和制止家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法官提醒: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一定要勇敢说“不”,积极寻求帮助。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也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呼吁每一个家庭以法为界、以爱为基,若遭遇暴力,请勇敢发声,法律始终是捍卫权利的最坚实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