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要求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全市在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部分地区存在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及其他被赡养人长期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危旧房屋中的现象。这种情况属于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人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ー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ー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请求给付赡养费等法律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人须立即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居住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旧家难舍,故土难离,子女须保证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对拒不履行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指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或优惠法律服务为被赡养人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巡回就地审理,快审快结,并将审理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将坚决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枣阳市人民法院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枣阳市公安局 枣阳市司法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