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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1 10:54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3973
刘海波、刘柱、周晓惠、董凯凯、李海、黄本江、顾祖春、黄桂林、王德刚、李艳萍、聂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枣阳兴荣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兴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二0年六月一日